食品安全制度
本平台作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严格按照《电子商务法》《食品安全法》《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网络食品销售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标准等适用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审查登记、食品安全抽查监测、安全风险管控和食品安全投诉处理等制度,切实履行平台主体责任,督促平台内经营者合法合规经营。
第一章 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审查登记
一、总则
1. 为建立健全通过本平台进行网络食品经营的经营者审查登记要求,维护平台公平有序的经营环境,保护消费者的切身利益,根据法律法规,结合本平台效规则与协议(包括但不限于用户协议、交易规则总则等)制定本制度。本制度为用户协议和交易规则总则的补充规则。
2. 本制度适用于入驻本平台进行网络食品经营的经营者("商户")及本平台用户。
3. 本平台依法负责平台内食品相关类目的资质标准制定、更新,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商户上传的资质信息进行审核、登记、公示、查验。
4. 入驻平台开展经营的商户,其提交的资质、商品信息应符合法律规定、平台规则和协议约定内容的要求。
5. 商户应当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中的义务,对网络食品安全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有效性负责。
二、商户信息登记要求
商户应根据法律法规和平台要求提供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实际经营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信息、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信息、量化分级信息、联系方式及下列食品经营资质:
1. 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审批局(或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等颁发的营业执照或其他替代营业执照的合法有效资质(以下统称"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符合商户实际经营情况。
2. 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审批局(或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街道办等颁布的行业许可资质文件。行业许可资质文件包括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以及符合当地法规政策要求、可以依法从事相应类型网络食品经营服务的其他有效资质证明。"含网络经营"标注:监管部门要求在许可资质证明中标注"含网络经营"方可被允许从事入网经营的,商户应向发证机关申请予以标注。
3.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资质。
三、商户门店信息展示要求
1. 商户需须有合法自营实体经营门店,有固定经营场所,店内环境干净整洁,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要求。
2. 商户的网店名称与实体经营门面招牌名称一致,并提供实体经营门面(清晰、明亮、真实、完整的门脸图、食品经营区域图等)、实际经营地址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且展示的实体经营门面应当与实际情况相符,实际经营地址应当与经营资质证书载明的经营场所一致。
四、商品信息展示要求
1. 商户在平台发布的信息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平台规则关于信息发布规定的基本要求。
2. 商户发布商品需上传商品信息,商品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商品名称、图片、商品描述、法律规定需要展示的清晰可识读的标识标签及其他信息,商品信息须与实际经营的商品相符,不得进行虚假宣传,并不得与用户收到的商品或经本平台定期或不定期抽检的商品存在差异,且商户应当对商品瑕疵、保质期、生产日期、附带品等必须说明的信息进行披露。
五、平台审查
1. 商户应通过指定系统上传资质证照等信息,平台根据审核要求对相应证照进行核验,符合资质要求的商户予以通过。不符合资质要求则驳回,商户需重新上传资质证照信息,直至资质信息符合平台要求。
2. 商户应按照平台要求上传相应资质证照等信息,以确保在店铺经营页面完成食品经营资质的有效展示。
3. 商户有义务提供真实有效的资质信息,不得造假,不得借用、冒用他人的经营资质。若商户出现资质造假、仿冒等违规的行为,本平台平台有权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4. 商户是食品安全经营及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商户发布违反法律法规和平台规则的信息未受到本平台及时制止和处罚的,不代表本平台认可其做法。因违规信息导致平台经济、声誉受损或者受到行政、司法追究的,商户应自行承担处罚并赔偿本平台及其关联方因此遭受的全部经济及名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用户向监管部门投诉、行政处罚、违约、侵权等各类纠纷导致的损失)。
六、及时更新
商户如提供的资质、信息或材料有变更的,应及时更新,以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有效性。如商户提供的资质、信息或材料错误、失效的,本平台有权要求商户补充上传资质、信息或材料。如商户提供的信息不准确,导致用户或本平台无法联系上的,本平台有权视情况暂停服务、屏蔽食品信息、下架、断开商品链接、限制参加活动等操作、终止与商户合作等。
第二章 食品安全抽查监测
1. 本平台对已入驻的商户进行巡查时,如发现商户未按平台要求提交或更新资质,包括但不限于资质缺失/过期/注销/不符/造假等问题的,平台将按照法律法规、平台规则及协议约定进行处理。
2. 商户应自行、及时进行国家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政府网站及新闻媒体通报的不合格商品信息进行监测并处理,本平台对包括但不限于国家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政府网站及新闻媒体通报的不合格商品信息进行监测,并对平台内在售商品开展抽检、抽查。发现不合格商品,平台有权视为商户违规并按照平台规则及协议约定进行处理。
3. 本平台依据商品质量风险信息,运用自身技术能力对在售食品进行风险评估和筛查,主动发现潜在质量风险,开展风险调查,并依据法律规定对在售商品进行不定期的抽检,对不合格商品按照平台规则及协议约定进行处理。
4. 如通过包括但不限于国家监管部门抽检、平台抽检、消费者投诉等方式发现商品质量不符合法律法规、协议约定及平台规则等的要求,平台将依据具体情形对相关商品执行下架、封禁等处置,情节特别严重的,平台有权清退商户。
5. 本平台定期组织内部会议,梳理平台义务的落实情况。
第三章 安全风险管控
一、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
1. 商户发生如下任一情形时,本平台有权利依据风险程度对商品及商户执行警示、暂停服务、屏蔽食品信息、下架、断开商品链接、限制参加活动等操作,情形严重的,本平台有权采取终止与商户合作、关闭商户账号等其他措施:
(1)发布商品信息错误或使用不当方式发布商品或信息的,如商品信息与实际商品无关、所发布的商品信息不符合本平台规则、法律法规规定的。
(2)商品存在虚假宣传问题的,如使用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使用的词语,在本平台平台上发布的非保健食品信息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功能的,以及法律法规中禁止的其他情形。
(3)侵犯他人权利的,如所发布的商品信息或所使用的其他信息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或造成不正当竞争的。
(4)商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平台相关管理要求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国家监督部门抽检、本平台抽检、消费者投诉、平台管控中发现的食品安全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5)对在贮存、运输、食用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食品,未在在本平台平台上发布的食品信息中予以说明和提示的。
(6)发布的食品名称、成分或者配料表、产地、保质期、贮存条件,生产者名称、地址等信息与食品标签或者标识不一致。
(7)本平台规则、法律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2. 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一旦发生,经工作人员核实以后,如情节轻微,本平台将对问题商品进行下架、删除等处理,并要求其整改。如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本平台将立即停止商户平台服务并将该商户纳入黑名单,同时向食药部门报告,并配合调查。
二、严重违法行为平台服务停止
1. 本平台发现商户存在以下任一情形时,有权依据其严重程度对商户采取限制参加营销活动、限制发布商品及公示警告、屏蔽食品信息、下架所有商品、屏蔽店铺等停止本平台服务的措施。具体操作方式以本平台规则、法律规定为准:
(1)商户违反本制度第一章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审查登记要求,如提交虚假文件、资质不全或过期而无法及时补全、更新的。
(2)商户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或超出许可范围经营的。
(3)商户出售假冒商品、出售未经报关进口商品、扰乱平台秩序、发布非约定商品、假冒材质成分等。
(4)商户因涉嫌食品安全犯罪被立案侦查或提起公诉的。
(5)商户因食品安全相关犯罪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
(6)商户因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拘留或者给予其他治安管理处罚的。
(7)商户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作出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等处罚的。
(8)其他侵犯消费者、本平台及其关联公司/机构权益的。
(9)其他本平台认定为造成严重违法行为,需要立即关闭店铺的行为。
2. 如确认商户存在严重违法行为情况,本平台将向依据法律法规、平台规则相关执法部门报告备案,并配合调查。
第四章 食品安全投诉处理
一、受理
1. 投诉是指消费者已在本平台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因该商品、服务与商户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本平台解决该争议的行为。投诉人应当提供较为详细且客观真实的投诉信息及证据,说明事情的基本经过,提供被投诉商品的名称、规格、生产日期,商户信息、购买商品订单信息等详细信息。
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无具体明确的被投诉对象和违法行为的。
(2)被投诉的主体非入驻本平台的网络食品经营者,或被投诉的商品并非网络食品经营者通过本平台经营的食品,或用户并未通过本平台购买被投诉的特定商品的。
(3)投诉已经受理但仍在调查处理过程中,投诉人就同一事项重复投诉的。
(4)投诉已处理完毕,投诉人在无新线索的情况下以同一事实或者理由重复投诉的。
(5)购买人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而又以该瑕疵提出投诉的。
(6)已进入国家有权机构或机关调解、调查、诉讼的投诉案件,本平台不另行受理。已受理的,将中止或终止本平台处理。
(7)其他不应当受理的情形。
二、食品安全投诉处理流程
1. 提交投诉渠道:
(1)通过在对应订单详情页的【在线服务】模块(如有)联系平台反馈。
(2)通过拨打平台热线【10105335】联系平台反馈。
2. 本平台将在收到投诉信息后作出对应处理。
3. 对属于消费者自身原因的,将予以解释,协助消费者解决问题。
4. 对属于商户原因的,由商户给予答复、解决问题。
第五章 附则
1. 本平台可根据法律法规、政策调整、标准制度更新及平台运营情况对本制度进行调整。并在该制度生效前通过本平台公告等方式予以征求意见及公示;若商户、用户在本制度内容修改、补充或更新公告后继续使用本平台提供的服务,即视为商户、用户同意遵守修改、补充或更新的规范。
2. 本平台对已审查通过的商户资质合规性进行的抽查、巡检,也适用于本制度。
3. 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平台反映商户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食品安全举报可通过拨打平台热线【10105335】联系平台反馈。
4. 商户、用户应遵守法律法规及与本平台签订的各项协议、平台规则。对任何涉嫌违反法律法规、以及违反本平台相应规则及协议约定的行为,本制度已有规定的,适用于本制度。本制度尚无规定的,本平台有权酌情处理,但本平台对商户、用户的处理不免除商户、用户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平台活动、特定服务规则、或商户、用户通过本平台使用的其他第三方平台服务的规则对交易双方争议处理有特殊安排的,按照特殊安排处理。
5. 本制度作为商户、用户与本平台所签署协议的附件,与协议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6. 本制度于2026年8月27日进行公示并征求意见,于2026年9月15日正式生效。在本制度生效之日前已经产生的争议处理,适用当时的规则(如有),当时未有生效规则的,本平台可参照本制度处理。
公示日期:2026年9月8日
生效日期:2026年9月15日